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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高校调查网传“男生携带HIV引诱他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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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高校调查网传“男生携带HIV引诱他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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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高校调查网传“男生携带HIV引诱他人发生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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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17日电 (记者 吴阳 张瑞宇) 昨日一篇“浙江一高校男生被指携带HIV并引诱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 的网贴在微博热传,一位自称浙江某高校的大二学生反映,一个月前他和基友h确定对象关系后,对方推辞试纸检测,随后发生关系时偷偷脱掉保护设施。该同学为此服用了一个月的阻断药。网贴还称,听说h又找了一个对象。

5月17日,记者就此事致电所涉高校党委宣传部,得到回应称此事已经引起学校高度重视,目前具体情况正在调查,并与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联系共同进行调查。

截止目前,微博@中戏北电的帅哥们 关于此事的原始微博已经被删除。

浙江某高校调查网传“男生携带HIV引诱他人发生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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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高校调查网传“男生携带HIV引诱他人发生 第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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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律师认为,若确实如网友所言,该男生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引诱他人发生无保护措施性行为,属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可能针对特定对象,但行为人的HIV感染给受害人后,受害人极易通过各种途径再次传播,后果严重。明知到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和他人进行无保护措施性交,对于他人被传染艾滋病处于放任的态度,并使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如果造成对方死亡结果的,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惩处。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者自认为采取必要措施即可避免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但还是让对方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审判时被害人未死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庞九林律师建议应该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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