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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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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学习和生活时,在其发生紧急事故时,父母无法对其进行保护,所以学校、幼儿园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如未尽责,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安安摔伤是因为他主动与涛涛打闹所致,并非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安安和涛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不应在教室肆意打闹,这说明他们二人均有过错。学校在上述案件中没有过错,不应对安安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