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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 核安全法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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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金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日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请会议审议。

核安全法草案二审: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

明确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单位

草案第五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对核安全负主要责任。”有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这类单位应当对核设施、核材料、从业人员和公众以及环境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条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核实施首次装投料前应申请运行许可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核实施首次装投料许可,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核实施运行许可。有的部门和企业提出,为确保核实施运行安全,核实施首次装投料试运行就应当按照正式运行的要求审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核实施首次装投料许可和运行许可合并为运行许可,规定核实施营运单位在首次装投料前应当申请核实施运行许可。

加重处罚严重危害核安全的违法行为

草案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常委会委员、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法律责任进行梳理,区别情况作出规定,核安全文化培育和建设属于倡导性规定,不宜规定处罚,而对严重危害核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加重处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删去草案第六十六条中关于核安全文化的法律责任;对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活动等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对未经许可变更许可规定条件、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等违法行为,增设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