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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农妇用药水箱勒死施暴男 农妇遇强奸勒死施暴男子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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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称该当事农妇遇强奸勒死施暴男子属正当防卫。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你们如何看待农妇用药水箱勒死施暴男?既然当时男子体力和体型上都不占优势,为何坚持要强奸对方?既然男子醉酒到会被女子勒住,受害女子又为何将其勒住致死?接下来,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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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来龙去脉

据悉,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安徽省枞阳县男子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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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周某某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将许某某头面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而,许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起来,周某某为了防止其继续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一直站在许某某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

持续片刻后,许某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认为其可能是装死,仍用力拽拉软管数分钟,后见许某某身体不动也不说话,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经鉴定许某某符合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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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因涉嫌故意杀人而“投案自首”的周某某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重点围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退回补充侦查、补强证据。

最后,经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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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将正在进行的“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对妇女人身安全和性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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