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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密"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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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反贪工作多年,印象最深的是我主办的刘某受贿案。

特殊"保密"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

刘某案发前是一名县委常委、副县长,主管城建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开发商贿赂30余万元,涉嫌受贿罪。检察机关对其立案的时间是2004年5月11日,按照工作计划,拘传、搜查要在同一天同时进行。但是在搜查前,我们了解到刘某的女儿当年高三,还有20多天就要高考,正处于复习冲刺阶段,刘某希望我们对孩子保密,不让孩子知道爸爸出事。

当时,我们敏感地意识到对刘某羁押的消息如果被女儿知道,肯定会给他女儿造成严重的打击,对高考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嫌疑人家里的红木家具、大件的电器都是受贿的赃物。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扣押在案的话,那么他的家里基本上就空了,这样还怎么对孩子保密?通过前期工作,我们还了解到刘某出身农民,三岁丧母,由父亲含辛茹苦一手拉扯大,很看重家庭,看重亲情。

为了做好这份特殊的“保密”工作,不影响刘某女儿高考,经过反复研究,在搜查前我们详细制订了工作方案。为避免邻居们了解真实情况传到孩子耳中,我们身着便装,不开警车,像串门一样来到刘某家;搜查中,大家更是小心谨慎,特别注意了家里物品的摆放顺序,严格做到原位原放,以免露出一点蛛丝马迹。也没有对物品进行扣押,先通过拍照固定了证据,待他女儿高考后再作处理。刘某的女儿回家后没有发现家里被搜查过,刘某的妻子也骗女儿说爸爸出国考察去了,要一段时间才能回来。就这样,因为我们的“保密”措施到位,刘某的女儿没带任何包袱和情绪,安心参加高考,顺利考入一所重点大学。

在办案的前期,刘某抵触情绪很大,存在侥幸心理,一直不承认自己的受贿犯罪。后来当刘某知道这件事以后,内心受到极大的触动,泪水涟涟,反复叙说自己对不起孩子。最终,刘某交代了数额较大的受贿犯罪事实,并且主动交代了我们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在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对于刘某主动交代的一起犯罪事实,律师要为他作无罪辩护。刘某摆摆手,打断了律师的辩解,他说:“这件事是我做的,我最清楚,你不用为我辩护了,我现在认罪。”最终刘某因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一审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从事检察工作20多年来,我一直坚守在反贪工作第一线,共参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00余起。在办案的过程中,当接触到被查办的一些贪贿犯罪分子,在为他们感到惋惜、悲哀的同时,更多看到的是他们给家庭尤其是给孩子造成深深的伤害。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注重温情执法,人性化执法,尽量减少对嫌疑人家人的伤害。

(卢凤超系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