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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艾滋者就业受到单位歧视 艾滋病员工被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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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的可怕性实在令人震惊,但是得艾滋者竟受到歧视这样真的公平吗?2012年,郑某入职广州食品检验所,任技术研发部检验员,但体检时检查出HIV抗体阳性。单位遂决定让郑某离岗休息至2016年,期间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待遇。但郑某认为此举违法遂起诉。艾滋病员工被休息,这样做是否对的?

艾滋病员工被休息 得艾滋者就业受到单位歧视

艾滋病员工被休息,得艾滋者是否应受到这样的歧视?而这家公司的行为是否对?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病毒)引起。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

艾滋病员工被休息 得艾滋者就业受到单位歧视 第2张

2017年6月19日下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确认用人单位要求HIV抗体阳性职工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认定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违法。

艾滋病就业受歧视

2012年9月1日,原告郑某入职被告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任技术研发部检验员,成为一名合同制非在编职工。双方签订了4期劳动合同,每期均为一年,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

2015年,郑某报考被告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面试,但在体检过程中检查出HIV抗体阳性。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让郑某离岗休息。原告离岗休息期间,被告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加班工资除外)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4月,郑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被告立即恢复原告的原岗位工作。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裁决,驳回郑某的仲裁请求。郑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

一审期间,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郑某向被告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遭到拒绝,被告告知原告将终止双方劳动合同。郑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于2016年10月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并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7年2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在一审期间已经到期终止,单位已经足额发放劳动者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无侵害原告的合法劳动权利等理由,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郑某坚持请求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其可以从现单位离职。被告则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且其用工制度已进行改革,不再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故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

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